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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就《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救援銜條例(草案)》征求意見

發(fā)布時間:2018-09-07 15:00:17來源:大立教育點擊數(shù):

2024年一級消防條件審核查詢

專業(yè): 手機號碼: 立即查詢
導讀:
一級消防工程師報名在全國各地正火熱進行中,昨天,全國人大就《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救援銜條例(草案)》開始在中國人大網(wǎng)征求意見,時間從9月5日至10月4日。具體內(nèi)容如下:

  一級消防工程師報名在全國各地正火熱進行中,昨天,全國人大就《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救援銜條例(草案)》開始在中國人大網(wǎng)征求意見,時間從9月5日至10月4日。具體內(nèi)容如下:


  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救援銜條例(草案)征求意見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救援銜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F(xiàn)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救援銜條例(草案)》在中國人大網(wǎng)公布,社會公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ǎng)(大網(wǎng)(www.npc.gov.cn)提出意)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qū)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注明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救援銜條例草案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18年10月04日。


  中國人大網(wǎng)友情提示 :


  1、提出意見和建議請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


  2、請針對法律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您的意見和建議將會被認真研究;


  3、為便于聯(lián)系,并對意見集群進行歸納整理和分析,請盡量如實填寫個人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救援銜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正規(guī)化、專業(yè)化、職業(yè)化建設,增強消防救援人員的責任感、榮譽感和組織紀律性,有利于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指揮、管理和依法履行職責,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行消防救援銜制度。


  第三條 消防救援銜是區(qū)分消防救援人員等級、表明消防救援人員身份的稱號和標志,是國家給予消防救援人員的榮譽。


  第四條 消防救援銜高的人員對消防救援銜低的人員,消防救援銜高的為上級。當消防救援銜高的人員隸屬于消防救援銜低的人員時,擔任領導職務的或者領導職務高的為上級。


  第五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主管消防救援銜工作。


  第二章 消防救援銜等級的設置


  第六條 消防救援銜按照管理指揮干部、專業(yè)技術干部和消防員分別設置。


  第七條 管理指揮干部消防救援銜設下列三等十一級:


  (一)總監(jiān)、副總監(jiān)、助理總監(jiān);


  (二)指揮長:高級指揮長、一級指揮長、二級指揮長、三級指揮長;


  (三)指揮員:一級指揮員、二級指揮員、三級指揮員、四級指揮員。


  第八條 專業(yè)技術干部消防救援銜設下列兩等八級,在消防救援銜前冠以專業(yè)技術:


  (一)指揮長:高級指揮長、一級指揮長、二級指揮長、三級指揮長;


  (二)指揮員:一級指揮員、二級指揮員、三級指揮員、四級指揮員。


  第九條 消防員消防救援銜設下列三等八級:


  (一)高級消防員:一級消防長、二級消防長、三級消防長;


  (二)中級消防員:一級消防士、二級消防士;


  (三)初級消防員:三級消防士、四級消防士、預備消防士。


  第三章 消防救援人員職務等級編制消防救援銜


  第十條 消防救援人員實行職務等級編制消防救援銜。


  第十一條 管理指揮干部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消防救援銜:


  (一)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正職:總監(jiān);


  (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森林消防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正職:副總監(jiān);


  (三)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森林消防隊伍領導指揮機構副職:助理總監(jiān);


  (四)總隊級正職:高級指揮長;


  (五)總隊級副職:一級指揮長;


  (六)支隊級正職:二級指揮長;


  (七)支隊級副職:三級指揮長;


  (八)大隊級正職:一級指揮員;


  (九)大隊級副職:二級指揮員;


  (十)站(中隊)級正職:三級指揮員;


  (十一)站(中隊)級副職:四級指揮員。


  第十二條 專業(yè)技術干部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消防救援銜:


  (一)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高級指揮長至三級指揮長;


  (二)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一級指揮長至二級指揮員;


  (三)初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三級指揮長至四級指揮員。


  第十三條 消防員實行下列等級編制消防救援銜:


  (一)高級消防員:


  工作滿24年的:一級消防長;


  工作滿20年的:二級消防長;


  工作滿16年的:三級消防長;


  (二)中級消防員:


  工作滿12年的:一級消防士;


  工作滿8年的:二級消防士;


  (三)初級消防員:


  工作滿5年的:三級消防士;


  工作滿2年的:四級消防士;


  工作2年以下的:預備消防士。


  第十四條 消防救援人員在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德才表現(xiàn)突出的,其消防救援銜可以在現(xiàn)有職務等級對應的消防救援銜基礎上提升一級。


  第四章 消防救援銜的首次授予


  第十五條 初任管理指揮干部、專業(yè)技術干部職務的人員,按照下列規(guī)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銜:


  (一)大學專科、本科畢業(yè)的,授予四級指揮員消防救援銜;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授予三級指揮員消防救援銜;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授予一級指揮員消防救援銜;


  (二)從消防員選拔任命為管理指揮干部、專業(yè)技術干部的,按照所任命的職務等級授予相應的消防救援銜;


  (三)從國家機關或者其他救援隊伍調(diào)入的,或者從符合條件的社會人員中招錄的,按照所任命的職務等級授予相應的消防救援銜。


  第十六條 初任消防員職務的人員,按照下列規(guī)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銜:


  (一)從高中畢業(yè)生、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或者畢業(yè)生中招錄的,授予預備消防士;


  (二)從退役士兵中招錄的,其服役年限計入工作時間,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授予相應的消防救援銜;


  (三)從其他救援隊伍或者具備專業(yè)技能的社會人員中招錄的,根據(jù)其從事相關專業(yè)工作時間,比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中同等條件人員,授予相應的消防救援銜。


  第十七條 首次授予管理指揮干部、專業(yè)技術干部消防救援銜,按照下列規(guī)定的權限批準授予:


  (一)總監(jiān)、副總監(jiān)、助理總監(jiān),由國務院總理批準授予;


  (二)高級指揮長、一級指揮長、二級指揮長,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正職領導批準授予;


  (三)三級指揮長、一級指揮員,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同意后由總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準授予,其中森林消防隊伍人員直接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森林消防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正職領導批準授予;


  (四)二級指揮員、三級指揮員、四級指揮員,由總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準授予。


  第十八條 首次授予消防員消防救援銜,按照下列規(guī)定的權限批準授予:


  (一)一級消防長、二級消防長、三級消防長,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森林消防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正職領導批準授予;


  (二)一級消防士、二級消防士、三級消防士、四級消防士、預備消防士,由總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準授予。


  第五章 消防救援銜的晉級


  第十九條 消防救援銜一般根據(jù)職務等級調(diào)整情況或者工作年限逐級晉升。


  消防救援人員經(jīng)培訓合格后,方可晉升上一級消防救援銜。


  第二十條 管理指揮干部、專業(yè)技術干部的消防救援銜晉升,與其職務等級晉升一致。


  消防員的消防救援銜晉升,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對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tǒng)一考試、取得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的消防員,首次晉升消防救援銜時,其按照規(guī)定學制在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時間視同工作時間,但不計入實際工作年限。


  二十一條 管理指揮干部、專業(yè)技術干部消防救援銜晉升,按照下列規(guī)定的權限予以批準:


  (一)晉升為總監(jiān)、副總監(jiān)、助理總監(jiān),由國務院總理批準;


  (二)晉升為高級指揮長、一級指揮長,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正職領導批準;


  (三)晉升為二級指揮長,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同意后由總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準,其中森林消防隊伍人員直接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森林消防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正職領導批準;


  (四)晉升為三級指揮長、一級指揮員,由總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準;


  (五)晉升為二級指揮員、三級指揮員,由支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準。


  第二十二條 消防員消防救援銜晉升,按照下列規(guī)定的權限予以批準:


  (一)晉升為一級消防長、二級消防長、三級消防長,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森林消防隊伍領導指揮機構正職領導批準;


  (二)晉升為一級消防士、二級消防士,由總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準;


  (三)晉升為三級消防士、四級消防士,由支隊級單位正職領導批準。


  第六章 消防救援銜的保留、降級、取消


  第二十三條 消防救援人員退休后,其消防救援銜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帶標志。


  消防救援人員調(diào)離、退出、辭職或者被辭退的,其消防救援銜不予保留。


  第二十四條 消防救援人員因不勝任現(xiàn)任職務被調(diào)任下級職務的,其消防救援銜應當調(diào)整至相應銜級,調(diào)整的批準權限與原銜級的批準權限相同。


  第二十五條 消防救援人員受到降級、撤職處分的,應當相應降低消防救援銜,降級的批準權限與原銜級的批準權限相同。


  消防救援銜降級不適用于四級指揮員和預備消防士。


  第二十六條 消防救援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以及因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其消防救援銜相應取消,不再履行批準手續(xù)。


  消防救援人員退休后犯罪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消防救援銜標志式樣和佩帶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救援銜條例(草案)》的說明


  根據(jù)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隊、武警森林部隊轉制后,實行專門管理和政策保障,提高其職業(yè)榮譽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戰(zhàn)斗力。習近平總書記對這項改革高度重視、非常關心,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強總理對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中實行消防救援銜制度,應急部、司法部經(jīng)征求中央組織部、教育部、公安部、退役軍人部、林草局、中央軍委法制局等中央有關單位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的意見,赴有關地方進行調(diào)研并召開專家論證會,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救援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jīng)國務院同意,現(xiàn)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中央改革決策的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公安消防部隊、武警森林部隊須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轉制任務。實行消防救援銜制度,有利于做好與部隊原有職務銜級的有序對接,確保隊伍平穩(wěn)過渡。


  二是執(zhí)行消防救援任務的需要。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作為應急救援的主力軍和國家隊,承擔防范應對各類災害事故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的重要職責。實行消防救援銜制度,有利于區(qū)分人員等級和身份,確保建立統(tǒng)一高效的領導指揮體系。


  三是提升職業(yè)榮譽感的需要。消防救援工作強度大、職業(yè)風險高,需要黨和國家在政治上給予特殊關懷。實行消防救援銜制度,有利于增強消防救援隊伍的責任感、榮譽感和使命感,確保隊伍戰(zhàn)斗力。


  二、立法的總體思路


  一是嚴格遵循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通過實行專門的消防救援銜制度,加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正規(guī)化、專業(yè)化、職業(yè)化建設,確保兩支隊伍順利轉制。


  二是注重體現(xiàn)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職業(yè)特點。按照管理指揮干部、專業(yè)技術干部和消防員分別設置消防救援銜,對消防救援銜的稱謂、等級、授予、晉級等作出符合消防救援隊伍職業(yè)特點的專門規(guī)定。


  三是充分做好現(xiàn)役制與職業(yè)制的銜接過渡。在銜級管理、審批權限等方面總體按照公安消防部隊、武警森林部隊原有模式作出規(guī)定,同時參照警銜、關銜、外交銜等專門銜級制度,增強銜級設置的科學性,保持隊伍的穩(wěn)定性。


  三、草案的主要內(nèi)容


  草案共7章、28條,主要規(guī)定了以下內(nèi)容:


  (一)消防救援銜的授予對象和性質。草案規(guī)定: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行消防救援銜制度;消防救援銜是區(qū)分消防救援人員等級、表明消防救援人員身份的稱號和標志,是國家給予消防救援人員的榮譽。(第二條、第三條)


  (二)消防救援銜的設置。草案規(guī)定:消防救援銜按照管理指揮干部、專業(yè)技術干部和消防員分別設置;管理指揮干部消防救援銜設三等共十一級,專業(yè)技術干部消防救援銜設兩等共八級,消防員消防救援銜設三等共八級;消防救援人員按照職務等級分別編制消防救援銜。(第六條至第十三條)


  (三)消防救援銜的管理。草案規(guī)定: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主管消防救援銜工作;總監(jiān)、副總監(jiān)、助理總監(jiān)消防救援銜,由國務院總理批準授予,其他銜級按照相應權限批準授予;消防救援銜一般根據(jù)職務等級調(diào)整情況或者工作年限逐級晉升;管理指揮干部、專業(yè)技術干部的消防救援銜晉升,與其職務等級晉升保持一致。(第五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


  此外,草案還對消防救援銜的保留、降級和取消等作了專門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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